中新網重慶12月8日電 (郝紹彬 屈冬梅 劉賢)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因路面破爛造成車身劇烈抖動,致乘客受傷,經鑒定為八級傷殘,乘客與公交公司就賠償比例鬧上法庭。記者8日從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該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重慶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令賠償周女士15萬餘元。
  2013年3月25日,公交公司駕駛員袁某駕駛公交車行駛至重慶中梁山礦業公司路段時,因車輛抖動,造成乘客周女士受傷。
  事發後,周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11514.90元。
  後經鑒定,周女士傷殘等級屬八級傷殘。
  周女士認為,其受傷系公交車抖動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公交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周女士是在車輛正常行駛產生的抖動中受傷。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並沒有明確認定公交公司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且造成事發時車輛抖動的原因是車輛經過路段長期失修,路面破爛所致,故公交公司只應承擔50%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袁某在駕駛公交車過程中造成車輛抖動,存在操作不當的過錯,造成周女士受傷,應由其用人單位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未舉示證據證明造成事發時車輛抖動的原因系車輛經過的路段長期失修,路面破爛所致,故不予採信。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重慶一公交車顛簸致乘客八級傷殘 判賠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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